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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景峰与王晓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丰,王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366号之一申请人程景丰,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晓岚,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程景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岚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万元。申请人程景丰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景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程景丰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