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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欧阳锡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锡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285号被执行人欧阳锡鸿,无业。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欧阳锡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由于欧阳锡鸿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