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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刑初170号自诉人梁某甲,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人梁某乙,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自诉人梁某甲以被告人梁某乙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梁某甲以和被告人梁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梁某甲以与被告人梁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爱英审判员  周广华审判员  田孝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