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康百龙与关祥余、关发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百龙,关祥余,关发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823号原告:康百龙,男,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关祥余,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关发军,男,1946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百龙诉被告关祥余、关发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百龙承担。审 判 长 裴学良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