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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通瑞与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锐,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赵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影,该单位职员。被告:王金花,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方忠林(王金花丈夫),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方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玲及委托代理人郑春影,王金花委托代理人方忠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方物业公司诉称:2006年6月29日,被告入住原告所服务的室后,于2010年4月至2015年7月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3,635.60元,公共照明费1,280.00元,电梯费1,728.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给付物业服务费、公共照明费、电梯费共计16,643.60元。王金花辩称:我从2010年开始没有交纳物业费,是由于原告服务没有达到我的要求。前两年我曾经向原告表示要求交纳物业费,但是原告告知我们如果要交纳的话需要将前几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我没有同意。2014年六七月份左右,我丢了一台自行车。当时从监控看,有人把我和7楼邻居的自行车一起推出大门,但原告工作人员没有阻拦,我认为原告有责任。另外,三年前我孩子中考阶段,物业办公室处有个瑜伽会馆,音乐声非常吵闹,影响孩子学习。我曾多次找过原告,原告说管不了。2010年时我没有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当时一楼大堂房屋漏水严重,原告没有及时处理,还有其他一些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因为原告服务很多不到位,所以我现在要求减少物业费。经审理查明:王金花系由南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2005年10月27日,长春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南方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住宅物业服务费用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电梯费每户每月27.00元、公共照明电费每户每月20.00元。2006年6月29日,王金花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入住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王金花同意履行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手册》。2013年6月9日,长春市南郡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了《南郡水云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同。2014年1月1日,长春市南郡水云天��区业主委员会与南方物业公司又签订《南郡水云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电梯费每户每月27元、公共照明电费每户每月20元。王金花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5.28平方米。自2010年4月1起王金花开始未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至2015年7月3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635.60元、公共照明费1,280.00元、电梯费1,728.00元。因南方物业公司与王金花就交纳物业费问题协商未果,南方物业公司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业主入住承诺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长春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王金花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的《业主入住承诺书》及长春市南郡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的《南郡水云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王金花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时向提供物业服务的南方物业公司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王金花应当向南方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13,635.60元(1.20元/月/平方米×165.28平方米×45个月+1.50元/月/平方米×165.28平方米×19个月)、公共照明费1,280.00元(20.00元/月×64个月)、电梯费1,728.00元(27.00元/月×64个月)。关于王金花所述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噪音问题、房屋漏水问题及自行车丢失问题,王金花、南方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均未就上述问题提供相关证据。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履行制止及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但不能将环保问题的解决完全归责于物业管理部门,而房屋漏水如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启动物维基金进行维修。王金花的自行车丢失如果系南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存在过失所致,王金花可就此另行向南方物业公司主张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对王金花主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要求减免物业费的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635.60元、公共照明费1,280.00、电梯费1,728.00元,共计16,643.60元。如果被告王金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0元,由被告王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