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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3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毅与刘长俊、王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刘长俊,王瑞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460号之一原告:王毅,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长俊,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瑞贤,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毅诉被告刘长俊、王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刘长俊、王瑞贤所有的皖D×××××号轿车一辆;二、依法查封被告刘长俊、王瑞贤所有位于凤台县新城国际3号2单元1308室的一套住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