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204号原告:邓某,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苠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