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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租车损失16000元、案件受理费264元,共计16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264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