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军、陈永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利军,陈永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民初758号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平市平安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晋福,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男,原平市前进西街信用社主任。被告:陈利军,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怀,系被告陈利军之父。被告:陈永怀,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利军、���永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生、被告陈利军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永怀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军的委托代理人系同案被告陈永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7月6日,被告陈利军从该前进西街信用社贷款9.7万元,到期日期为2014年7月5日。担保人为被告陈永怀。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为了使信贷资金不受损失,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36499.97元(截止2016年7月4日)及直至还请本金的利息;请求因在案中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请求追索担保人的连带经济责任。原告原平市农村信��合作联社提供以下证据:1、陈利军贷款申请复印件一份;2、陈利军、陈永怀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5、《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6、《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陈利军、陈永怀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事实,被告确实签过字,但是借款实际并没有给过被告陈利军,且原告方有过失,故不应该还钱。对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没有异议。被告陈利军、陈永怀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陈利军(借款人)向原告(贷款人)贷款97000元,并签订《贷款合同》,同时被告陈永怀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按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7000元,年利率为12.96%,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还款方式为按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按时还款。被告陈永怀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即至2016年7月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利军账户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间及到期后,被告陈利军没有还本付息,虽经原告催收,但贷款本金97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截止2016年7月4日,被告陈利军欠原告贷款利息36499.97元。原告向被告陈利军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36499.97元(截止2016年7月4日)及直至还清本金的利息;请求因在案中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请求追索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利军之间借贷关系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利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陈永怀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陈利军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诉请的第一、第三项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第二项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收到借款及原告方有过失,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7000元、截止到2016年7月4日的利息36499.97元,并以本金97000元计息,按年利率为12.96%偿付自2015年7月5日起直至全部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永怀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续瑞君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