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隋云鹏与于小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云鹏,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08号申请执行人:隋云鹏,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顺和小区1号4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于小琴,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大郑镇高阳村西梁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云鹏与被执行人于小琴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8日,本院另案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