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佳乐多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佳乐多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55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泽国佳乐多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楼下村文昌路*号。经营者:吴利荣。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泽国佳乐多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