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林霞、彭心月与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林霞,彭心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万达广场B座506室。法定代表人:李中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心月。上诉人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林霞、彭心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具有收购被上诉人房屋的资格,与向被上诉人销售商品房的房产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付款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并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也未返还房产公司,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不公平。赵林霞、彭心月辩称,回购协议是三方签订的,上诉人带被上诉人办过退房手续,案涉购房协议的网上备案已经注销,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赵林霞、彭心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星岛公司返还购房款103500元,给付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合计8120元,两项合计111620元;支付违约金1116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金按111620元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27日,赵林霞、彭心月向镇江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世业洲星岛花都6幢3层324室,房屋价格为133500元。合同签订后,赵林霞、彭心月于2013年10月20日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136655.09元,并将上述房屋交与星岛公司经营管理。2014年5月16日,赵林霞、彭心月与星岛公司签订项目收购协议,约定该公司在8个月内以133500元收购上述房屋,该公司同时承诺给付赵林霞、彭心月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8120元(购房面积差价3155.09元,契税4005.09元、交易费91元、工本费10元、登记费550元、代办费200元、补代办费109.3元),与收购协议第一条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原价房款一并支付。2015年5月6日,赵林霞、彭心月与星岛公司再次达成还款协议,星岛公司承诺2015年6月26日付清全部房款,逾期不付则另付房款的10%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星岛公司支付赵林霞、彭心月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双方签订的项目收购协议、补充附件,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星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扣除已支付房款3万元,星岛公司尚欠赵林霞、彭心月购房款106655元(含补差价房款),缴纳规费等4965元,两项合计111620元,该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赵林霞、彭心月。因星岛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星岛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付清全部房款,否则支付房款的10%进行补偿,该约定为违约金条款,因星岛公司违反约定,赵林霞、彭心月主张星岛公司支付违约金11162元(购房款103500元+8120元)×10%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本案双方在2015年5月6日的还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故赵林霞、彭心月自行要求增加支付逾期支付房款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判决:一、星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林霞、彭心月购房款106655元及契税、交易费等费用4965元,合计111620元;二、星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林霞、彭心月违约金10665.5元;三、驳回赵林霞、彭心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星岛公司负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回购房屋不需要特定的资格,回购方也不需要与向被回购人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有特定的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回购协议,该协议对上诉人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根据该协议作出一审裁判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