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杨江林,男,农民。
被执行人:胡靖,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江林与被执行人胡靖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江林案款200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江平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