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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18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明明、代理检察员张馨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擅自雇佣王某某等人砍伐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英盈汉族村倒木沟8林班52小班其个人所有落叶松67株,合立木蓄积28.5074立方米。涉案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变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活林木转让协议书、林权证台帐、被扣押木材的处理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人何某某、刘某、王某某、单某某、张某某、曲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径检尺笔录、木材检尺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擅自砍伐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4.2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变价款(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丽薪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