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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2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387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FrankRasche,CEO。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元素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金 滢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