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淑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07号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绍武,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淑姣,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