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洪义与毕明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义,毕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义,男,197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毕明富,男,汉族,职业教师,住肇州县肇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款10400元,执行费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