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2016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阿某某与妻子黑某某先后到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迎君来火锅店”和西区玉泉广场“欢乐谷KTV”饮酒。当晚22时41分许,阿某某独自驾驶轿车从西区大水井农业银行对面的小区驶出,当车从小区内倒出至主公路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后阿某某驾车驶进西区大水井面粉厂内,执勤交警在面粉厂内将其查获,交警当场对阿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阿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3.3MG/100ML,随后交警将阿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阿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说明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阿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阿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