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915号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允生。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80元(原告已预交1960元),由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田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