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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915号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允生。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80元(原告已预交1960元),由南通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田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