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秋健与张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健,张叶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530号原告:张秋健,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俊伟,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叶泉,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张秋健与被告张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秋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张秋健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