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浩楠与肖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楠,肖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叶浩楠,男,1981年5月6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肖志勇,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浩楠与被执行人肖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志勇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肖志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81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