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融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融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788号原告:陈兰芳,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融辉支行,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塘路新亚花园2号楼1层店面。负责人:王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范,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陈兰芳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融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陈兰芳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芳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5元,由原告陈兰芳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