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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铁根与王世华、无锡市金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根,王世华,无锡市金明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452号原告杨铁根。委托代理人陶忠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世华。被告无锡市金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C222室)。法定代表人高树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67号宝通大厦15楼F03室。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铁根与被告王世华、无锡市金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铁根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华、金明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杨铁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