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弭童童与杨海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童童,杨海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698号原告:弭童童,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回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丁李福庄桥西街1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保晶,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海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弭童童与被告杨海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弭童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海磊返还扣押的原告所有的牌照号为鲁A695**的海马SUV一辆及车上物品一宗《车上物品见详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2日,案外人弭先强借用原告所有的鲁A695**海马SUV外出,当行驶至济阳县回河镇北张村十字路口往北100路段时,被被告纠集多人将车拦下并扣押,虽经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拒绝返还。综上所述,被告强行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车上物品,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车辆鲁A695**海马牌轿车归谁所有。法律规定,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案外人弥先强在占有涉案机动车期间被被告杨海磊强行扣留,涉案车辆上面载有弥先强的其他重要物品,并且涉案车辆上面弥先强的离婚协议也就涉案车辆进行财产分割。庭审中,原告弭童童陈述购买车辆的价格及地点与购买发票均不一致。综上,原告弭童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系其所有,其无权主张涉案车辆的返还,原告弭童童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弭童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