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邓松、刘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邓松,刘汉芳,赖福州,韦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8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码:9145022156675838XT。负责人张发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召杰,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松,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刘汉芳,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赖福州,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庆荣,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邓松、刘汉芳、赖福州、韦庆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笫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14739.57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100000元。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