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尹立三与被执行人赵红兵、周德君、乐山市嘉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赵露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三,赵红兵,周德君,赵露萍,乐山市嘉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尹立三,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红兵,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德君,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族,居民,住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露萍,女,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嘉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赵红兵,经理。申请执行人尹立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的登记在赵��兵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赵露萍名下的按揭住房一套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赵红兵在乐山市嘉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