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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琴、杨加法与被告张争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杨加法,张争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5216号原告孙琴,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杨加法,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威,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争光,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贾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琴、杨加法与被告张争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琴、杨加法及委托代理人张威、被告张争光及委托代理人周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琴、杨加法诉称,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基本情况、成交价格、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20000元定金、180000元房屋解押款。后双方办理送件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约定于送件当日支付首付款1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支付首付款170000元。因原告卖房是为了购置其他房屋,由于被告逾期付款,致原告无法购买与别人达成购买意向的房屋。现房价上涨,原告需付更多的购房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争光辩称,对于首付款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月息2%,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即使计算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原告孙琴、杨加法、被告张争光及案外人南京市浦口区祥龙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分别作为甲方、乙方、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浦口区南浦路303号旭日家园005幢2单元603室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格为1500000元。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由违约方按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定金20000元。甲方于2015年4月1日前预约银行还款,甲方在2015年4月10日前去还款,乙方在2015年4月10日前借款180000元给甲方用于还清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甲方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去拿他项权证,拿到他项权证当日去江浦房产局注销,注销后、甲、乙去房产局办理二手房过户送件手续,过户后借款自动转为购房首付款。双方约定2016年4月15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手续,送件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170000元,并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文本,乙方申请商业贷款1120000元,此款于过户出件后由银行直接打入甲方帐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具体缴纳金额以房产局最终审核通过的金额为准。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打入甲方帐户后,甲、乙双方在接到丙方通知3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甲方结清此房产名下水、电、气、物业及有线电视等所有费用,将户口清空,并将钥匙等房屋所属部件交予乙方,乙方支付购房尾款10000元。若有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给丙方总房价2.4%的中介费,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承担起诉违约方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及180000元房屋解押款。同年5月3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送件手续,但被告未支付首付款170000元。5月5日,原告孙琴与被告张争光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协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逾期首付款由被告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表示同意立即支付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原告收到律师函后配合办理出件手续。同年6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首付款1700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2日,原告与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短信截图、律师函及邮件回执、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票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约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1700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3日办理了过户送件手续,但被告未支付首付款。虽然被告辩称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方式达成新的协议,由被告支付每月2%的利息,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但根据被告孙琴与中介公司员工的短信记录,双方是在送件之后即2016年5月5日才就利息协商一致,故本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0元,本院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6400元。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代理费。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争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64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2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琴、杨加法负担2806元,被告张争光负担2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钦一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