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钟与被告曾道义3088号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曾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3088号原告:黄钟。被告:曾道义。原告黄钟与被告曾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道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曾道义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2016年3月18日还清借款,后2015年12月18日被告又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16年6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如今更是不接电话,原告已联系不到他。被告曾道义未到庭,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40000元,分别出具借条两张载明:“今借到黄钟(。。。。)现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定于2016年3月18日前归还。”“今借到黄钟现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于2016年6月18日前归还。”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二份及与被告曾道义的短信截图,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曾道义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40000元的事实,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道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黄钟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曾道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