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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艳诉贺君、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贺君,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678号申请执行人姜艳,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贺君,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张兵,住郑州市金水区。姜艳诉贺君、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君、张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艳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贺君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贺君、张兵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