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035号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西2-2-11。法定代表人张格魏,总经理。被告王晓强,男,64岁,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1-8-3-401。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