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宝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贾宝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872号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乐业街80-4号。组织机构代码:70197815-9。法定代表人:佟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宝军,男。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宝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贾宝军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菊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