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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某1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418号原告:吴某1,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谢某,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吴某1为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航彬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儿子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2。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