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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莲、杨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莲,杨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507号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春莲。被告:杨珊珊。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莲、杨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曼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