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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振国、路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振国,路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50号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任公司理事长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被申请人:韩振国,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路书林,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振国、路书林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振国、路书林名下在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