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殿波申请执行徐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波,徐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殿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桂兰(申请人母亲),女,汉族。被执行人徐佰明,男,汉族。本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带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殿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殿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佰明银行无存款信息、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比亚迪牌F0型轿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比亚迪牌F0型轿车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偿40,00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所认可的抵偿价款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被执行人徐佰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庶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