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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唐红蕊与宁波协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蕊,宁波协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88号原告:唐红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协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17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侯朝春,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709-711室。代表人:谢武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伦,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蕊与被告宁波协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蕊撤回对被告宁波协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红蕊负担。审 判 员 宛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