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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大连安邦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大连安邦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委托代理人:孙同子,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安邦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东,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大连安邦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92246元、案件受理费3442元、执行费578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并将被执行人公司基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已给付),余款于2017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