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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方红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方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07941C),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2组307号二楼。被执行人: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3000036834),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方红良。被执行人:方红良(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方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5989.26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红良位于嵊州大道479号兰苑小区12幢一单元501室的房产(已另行设置了抵押)和车牌号为浙D×××××长城牌小型客车(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方红良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