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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中船烟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新中船烟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9-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中船烟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船烟草机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7701-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新中船烟草机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中船烟草机械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新中船烟草机械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其位于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在建工程(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买受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起拍价4316万元竟得该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在建工程,包括房屋8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宜规夷永(2012)119号]、土地一宗[宜市夷陵国用(2012)第0200100037号,面积69838.1平方米]、地上所有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树木及绿化等均归买受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房屋、土地及地上所有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证件的过户转籍登记手续。三、机器设备等全部可移动资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郭 红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