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娜与陈文光、赵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娜,陈文光,赵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671号原告:金娜,女,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文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金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娜与被告陈文光、赵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