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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斌文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斌文,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原出纳,家住万年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4月8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斌文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斌文及其辩护人吴仕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挪用公款2009年7月8日,万年县湖云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将德昌高速公路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下同)398000元拨付到时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出纳被告人许斌文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16×××36)上。许斌文利用经手管理该账户的便利于同月9日、24日分别将张家村征地补偿款50000元、150000元转账到万年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经理杨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16×××21)上用于杨某生意周转和做银行流水以便贷款。同年8月10日,杨某将200000元转账归还许斌文。同月19日,许斌文再次将张家村征地补偿款180000元转账给杨某用于杨某生意周转和做银行流水以便贷款。之后,杨某将180000元现金归还许斌文。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1月15日,时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出纳被告人许斌文分三次领取万年县湖云乡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德昌高速公路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共695535元。2010年2月3日,万年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将2009年千亿元农村公路项目资金75048元(80000元扣除税收4952元)拨付至时任张家村出纳许斌文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7)上,许斌文利用经手管理该账户的便利挪用该农村公路项目资金用于养猪而没有入账。同年4月1日,许斌文在卸任张家村出纳并与时任黄家村委员书记黄某2等人结账时谎称该农村公路项目资金未到位,经移交结算许斌文欠张家村征地补偿款49859.32元。2011年3月14日,许斌文与继任张家村出纳叶某结算时,交付该农村公路项目资金80000元收据及开支票据37450元,许斌文欠张家村农村公路项目资金42550元。至此,许斌文挪用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和农村公路项目资金共计92409.32元用于养猪。2013年3月5日,许斌文将2011年之后历年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进行扣除后向张家村出具了一张48580元的欠条。2016年4月11日,许斌文归还张家村48580元。综上所处,2009年7月9日至2013年3月5日间,时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出纳被告人许斌文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和公路项目资金的便利,挪用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和公路项目资金共计292409.32元用于营利活动。2、贪污罪2009年,万年县湖云乡人民政府德昌高速公路协调办征用测量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土地过程中,其中有一块面积2亩多山塘已经被土方填埋,时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出纳被告人许斌文便对测量人员谎称是良田。此后该山塘按良田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许斌文向张家村干部和村民隐瞒这一事实。同年7月8日,万年县湖云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将德昌高速公路张家村征地补偿款398000元拨付到许斌文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16×××36)上。同年9月28日,许斌文从万年县湖云乡财政所领取德昌高速公路张家村征地补偿款3835元。2010年1月15日,时任万年县湖云乡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余某将德昌高速公路张家村征地补偿款143700元(征地补偿款应为293700元,因之前许斌文以张家村需要钱为由向财政所借款150000元,余某将该笔借款直接扣除)汇入许斌文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16×××93)上。因此,许斌文三次领取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共计695535元。2009年12月31日,许斌文对其中山塘征地补偿款不是按良田标准而是按水面标准进行入账,征地补偿款总入账额为636528.9元。2010年4月份张家村出纳移交时,许斌文故意隐瞒山塘已按良田标准补偿的事实,将虚报冒领的59006.1元张家村征地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养猪和归还个人欠款。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许斌文将所得赃款59006.1元全部上缴万年县财政。被告人许斌文于2016年4月7日向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任职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张家村结账单、出纳移交表、记账凭证、收据、09年千亿元项目结算审批表、收款收据、欠条、还款凭证、领条、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活期存款分户账、记账凭证、收条、收款收据、张家村村民领取征地款及征山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凭证、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李某1、叶某、蒋某、夏某1、李某2、夏某2、刘某、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汪某、王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斌文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斌文在担任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出纳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征地款和农村公路项目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征地补偿款和农村公路项目资金共计292409.32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万年县湖云乡黄家村委会张家村征地补偿款5900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应免予刑事处罚、对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许斌文犯挪用公款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其犯贪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许斌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斌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均发审 判 员  汤颖青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