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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建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李 秋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