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银海与王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海,王泉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732号原告:吕银海。被告:王泉熙,又名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海诉被告王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吕银海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