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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银海与王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海,王泉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732号原告:吕银海。被告:王泉熙,又名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海诉被告王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吕银海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