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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郑明举土地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郑明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81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郑明举,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民屯村158号。(违法地新民市东蛇山子镇民屯家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李艳英人民陪审员  黄永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