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宏圳精密模具(吴江)有限公司与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圳精密模具(吴江)有限公司,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宏圳精密模具(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进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丽,该××员工。被执行人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鲍杨佐。宏圳精密模具(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圳模具公司)与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业机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佐业机械公司结欠宏圳模具公司加工款13667.80元,该款佐业机械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3667.8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佐业机械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向宏圳模具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且宏圳模具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7元,由佐业机械公司负担。权利人宏圳模具公司以佐业机械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佐业机械公司支付1524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524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还受理了孙德敏等16名工人申请执行佐业机械公司工资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39241元,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中,本院冻结到被执行人佐业机械公司银行存款24.60元。经向有关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佐业机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其未提供,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仅冻结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0元,除此,被执行人佐业机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