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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国城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6305号原告:唐国城,男,1971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养鱼池巷西2号。组织机构代码:69024892-6。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玉龙,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唐国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海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钟黎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城,被告蒙海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包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国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房款127200元;3、支付原告利息12084元(127200元×6%×2);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3日,唐国城(乙方)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了《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协议第一条,乙方预订金桥开发区化肥厂生活区东侧《爱巢8090》项目2号楼一单元1006户(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暂测约为52平米(最终以房产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该房屋单价61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317200元。该房屋定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如逾期未交付,甲方将给予乙方所交全部款项银行同期活期利率双倍的补偿。协议签订后唐国城于2012年10月13日交予蒙海和公司交房款127200元。但是直到今天,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关于购房合同(协议)无效和返还购房款问题:由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爱巢8090”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黑河村与西喇嘛营村结合部炼油厂小区西侧世纪九路南侧l02省道北侧兴安南路东侧,总占地面积约120亩地。是呼和浩特市实施“城中村”改造《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中心城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工程项目。本小区由l0栋住宅楼2栋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组成,总建筑面积22万多平方米。本小区工程自2013年春季开始施工。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项目至今尚未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批准手续,工程被迫停工达两年之久,导致公司无法按原购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给众多业主交房,对此我公司深表歉意。因此,对于原告方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表示理解和同情,我方并无异议。二、关于要求支付双倍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并不存在隐瞒(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等“五证”)或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所签《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应当属于无效,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交房双倍支付利息”的条款同样也无效。对此原告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各自承担过错责任,不存在双倍赔偿利息问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收款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购协议有无效力?原告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原告唐国城与被告蒙海和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形式上虽为认购,但双方详细约定了房屋坐落、面积、价款、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已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告蒙海和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协议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收取的购房款应当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唐国城与被告蒙海和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系无效合同。对于原告唐国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唐国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的《爱巢8090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住宅)》无效;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国城返还购房款127200元并支付其利息12084元(127200元×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