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630-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执行董事。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十五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其企业在外地,无法到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如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