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帅军与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北市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帅军,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北市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986号原告梁帅军,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102032-0。法定代表人刘飞。被告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北市场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市一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5135-X。法定代表人金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帅军诉被告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北市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帅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帅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梁帅军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