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甲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3民初565号原告:熊某甲,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叶某甲,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先养,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原告熊某甲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甲、被告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先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两个婚生儿子归原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学,于2008年上半年认识,同年年底按农村的仪式举行了婚礼,2010年10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初期,夫妻感情还可以。2014年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两地,夫妻之间的沟通日益减少,慢慢发展成互相不信任,矛盾增大。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儿子归原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没有一起工作生活,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叶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是同学,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原告称2014年后被告外出打工,夫妻之间的沟通日渐减少,互相不信任,都与事实不符。被告外出打工,是因为原告外借了高利贷,被告不得已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有联系原告,原告经常向被告拿钱,被告有时不给钱原告才导致矛盾产生。原、被告以前也有一起工作过,但是原告经常变换工作地点,工作一段时间后就走,有了一点钱就跟朋友出去鬼混。原告基本没有履行过作为一个父亲的义务,这么多年,几乎都是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养家,抚养两个小孩,所以被告是为了两个儿子、为了维持生计出去打工。综上,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从2014年被告外出打工以来,原、被告一直分居,电话联系也很少”。被告则称“原、被告没有分居,被告外出打工回到家里是跟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又是同学关系,婚前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又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是有较深的夫妻感情的。婚后因被告外出工作,导致双方缺乏沟通从而产生矛盾,继而影响夫妻感情。但是,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从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努力,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珍惜往日夫妻情分。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及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