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煌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煌焜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22号罪犯高煌焜,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煌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0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煌焜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煌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煌焜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煌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煌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煌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高煌焜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煌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百度搜索“”